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198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共七章44条。《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条例》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条例》对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应采取的措施,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应负整治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