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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师有泰诬告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师有泰诬告案

师有泰诬告案

1940年,陕西省延安市人李景明与安塞人陈德贵(女)发生债务纠纷。后经延安市“会友园”经理师有泰从中调解,由李景明赔偿陈德贵边币四十七元,钱由师有泰转交。师有泰暗中将赔款用掉,直到陈德贵索讨时,师有泰才付给十元钱。1941年12月22日,陈德贵来延安买货,又向师有泰索讨余款并住在师家。师有泰又还十元,余钱则推诿不付。24日,陈德贵从师家偷了二斤多红枣溜走。师有泰回家发现红枣短少,知为陈德贵所偷,便心生毒计。他一面指使伙计吉根荣赶到城里陈德贵家,把一条毛巾、一个小布包放在那儿,以图裁赃;另一面又到延安市地方法院告状,控告陈德贵盗窃他家红枣二斤多、法币1540元、边币1340元,以及刘继南寄存在他家的鸦片三两九钱。师有泰还教唆吉根荣到法庭作伪证。延安市地方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研究,查明陈德贵偷窃红枣之事属实,但偷法币、边币则实无此事。再查鸦片之事,在案发前,鸦片已由刘继南卖出,与本案无关,现刘继南已离延安,师有泰显系包庇鸦片的非法买卖。1942年3月6日,延安市地方法院刑事法庭在延安市商会广场召开公审大会,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边区禁烟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确定被告师有泰诬告罪,判处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所犯包庇鸦片非法买卖罪,罚苦役三个月。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陈德贵偷枣属实,但罪行轻微,按《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苦役半个月,因在押二十余天,故免予执行。吉根荣作伪证,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判处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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