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主体多元性、全面开放性、经济契约性、宏观调控性。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赋予了法制观念以全新的内容。
(1) 法治管理,宏观调控。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调控职能,不论是采取行政手段还是采取经济措施,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一切经济管理,一切行政命令都必须遵循这些法治原则: 法治统一原则; 经营主体自主自治的原则; 社会主义正义原则; 界定究责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行政命令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经济手段统一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否则,不能克服市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因为法治手段适合于调整各种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根据“最终司法解决” 的原则,法治手段即可象行政手段那样去调整横向经济联系。因此我们必须改变 “国家管理” 的行政、计划、审批经济旧观念,树立起 “以法治国” 的观念。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树立依法调控的法治观念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内在要求。因为,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和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通过执法调控和保障,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分需要法律来界定和裁决。
(2) 严格执法,保障公平。公平竞争性,不仅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和正义是很重要的,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应该讲究公平和正义,因为它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没有竞争机制就没有市场经济,而市场竞争的有序性,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保障和制约。加强立法是有法可依的前提,但作为法治中心环节的执法更重要,因此要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严肃执法的法治观念,建立起市场条件下的有效执法机制,借以扭转当前执法紊乱的状况,对于现代市场体系形成、运行机制有序具有重要的司法保障意义。
从目前的执法环境和经济活动来看,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以罚代刑,以权代法的不正常现象,这严重地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此,执法系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从严执法,通过严格执法,实现法制效率派生出来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有机统一于社会效益这个总效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3) 遵守商德,严于自律。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横向的经济体系,它要求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同股同权、同权同责、同责同利、同股同价的不歧视原则,一切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责权利相一致,所有的经营主体都得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和商业公德,不得通过非法的行径来牟取暴利。市场经济仅有法律规范还不行,一切经营者还必须有自我约束能力。在市场条件下,一切都要依法进行,行政要依法行政,经营更要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国家的统一调整,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定义务。因此,经营者在资源配置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商业公德。依法履行各类经济、民事、行政合同,依法纳税,接受法律治理。宏观调控部门要把守法内容作为评定企业生产经营质量的基本指标之一,以克服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各种不法行为。
(4) 监督预警,良性循环。法律监督是使立法在各个环节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不论是国家监督还是社会监督,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监督的功能,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切执法、行政、管理、民事、经济等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内容或形式的预警、监督和究责,旨在保障市场运作的良性循环。
目前,以国家为主体的监督体制已建立,但还不成熟和完善。需要加强对其本身的监督,把监督主体纳入法制的轨道,这还有待于监督方面的法律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