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
1.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规定的市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广大市民行使国家权力。它在整个城市国家机关中处于重要地位,城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和地方立法权四项权力,其具体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有权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
(3)选举和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市长、副市长等市人民政府的主要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市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和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和罢免本市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制定地方性法规。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比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保护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权利。
2.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上述职权。直辖市、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皆为五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例会,如有必要,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召集。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主席团负责主持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若干人为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以及10名以上联名的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代为处理日常事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以上职务,必须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直辖市35~65人;设区的市为13~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11~23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不超过29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组织代表开展各项活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2)在本市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得以遵守和执行。讨论和决定本市重大事务。
(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其中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下的有关人员的职务。
(4)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制定地方性法规。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集体行使上述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全体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决定市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任免;审议和通过议案;受理质询案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支持方能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周举行一次,主要是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