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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地方官办矿业并管理民营矿业的机构之一。光绪二十一年( 1895 )冬,湖南巡抚陈宝箴开办。总筹全省矿务,分官办、官商合办、商办(实为官督商办)三种。官矿资本银50万余两,办矿19处。后除常宁水口山、龙王山两铅矿,平江金矿、新化锑矿等数矿外,皆因经营欠佳,暂停。光绪二十九年( 1903 )绅商集资300万两成立湖南矿务总公司经营省内其他矿业,督办由官方委派。民营矿业均纳入矿局或矿务总公司系统为分公司,并予编号,不得私自开矿。两机构并立,权限难分,矛盾难免。辛亥革命后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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