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宗教事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宗教事务初为民政部门兼管。1951年4月,成立“湖南省委宗教工作委员会”,同年6月成立“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处”,1953年改称“湖南省文化教育委员会宗教事务处”,1955年复改称“湖南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处”,1958年改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机构撤销,干部下放。1979年4月恢复“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1983年改称“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1995年中编发 (1995) 17号文件批准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升为副厅级机构。归口省政府办公厅管理。1996年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6)11号文件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同意省政府宗教事务局设三个职能处室,定编34名。其主要任务是全面正确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湖南省人民政治协商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是省政协所设八个专门委员会中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联系民族宗教两界,调查了解和协调民族宗教界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宗教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委员会的成员有宗教界的代表和宗教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与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