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之民交结官府帮闲案
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苏州府、松江府两处不务生理市井之徒,勾结官府,生事扰民。《御制大诰续编》有载:“民有四业,此等之徒,一业不务,惟务好闲,结勾官府。此等之类,松江一府坊厢中,不务生理交结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苏州坊厢一处五百二十一名。后松、苏两府帮闲在官皆被捉拿并判以死罪。朱元璋在《御制大诰》中解释道:“此等之徒,上假官府之威,下虐吾在野之民。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入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宵昼不遑宁处,无可奈何,设若放宽,此等之徒愈加昌炽。在野之民,岂得而安生?”。他进一步强调严刑重治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