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歧视待遇”。一国把某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专门用于特定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如一国规定对某个或某些国家的公司征收特别高税率的进口税等。差别待遇使某些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不但低于本国人,也低于一般外国人。
差别待遇
亦称“歧视性待遇”。东道国对在本国境内从事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提供不平等待遇。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不及于本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二是对某些国家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低于第三国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一般讲,东道国为了国防安全和经济政治稳定,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某些经营范围 (如国防、通讯等); 或者规定某些企业只许本国公民经营,不许外国投资者经营; 或基于公共利益,对外国投资企业收归国有等,都不属于差别待遇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