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工资调节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工资调节税中国政府对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办法的大中型国营企业所征收的税种。国务院1985年7月3日发布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规定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办法为:按年计征,按资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即企业在年度中间累计征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7%以上时;按次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年度终了,核定后多退少补。 工资调节税中国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在增发工资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别目的税。1985年起开始征收此税。征收对象是: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税率采取超率累进制,1987年为5个级距,超7%以内免税;超7%~13%部分税率为20%;超13%~20%的部分,税率为50%;超20%~27%部分,税率为100%;超过27%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此税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被取消。中国此项税收1985年0.02亿元,1986年0.52亿元,1987年0.41亿元,1988年0.49亿元,1989年2.08亿元,1990年3.42亿元,1991年2.99亿元,1992年3.20亿元。 工资调节税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有企业征收的一种税。是中国税制改革中新开征的税种。工资调节税从企业新增长的工资基金中列支,不向职工个人征收。按该税法规定,挂钩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部分,要计征工资调节税。其目的是保证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做到有计划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并从客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工资调节税是按照超率累进率计征的。其计算公式为: 工资调节税 工资调节税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国家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规定,自1985年起凡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应缴纳工资调节税。计征工资调节税的工资增长总额范围包括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奖金及实物奖励(十种特定原材料节约奖、副食品补贴等剔除在外)。工资调节税按工资增长总额分档计算。根据现行标准: ☚ 工资指数化 工资经济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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