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同时作废。新的《条例》共8条。规定了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产生与任期,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劳动保护检查员的权利等。《条例》的发布,有利于更好地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1985年1月1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共8条。主要内容: 工会小组根据需要设劳动保护检查员。检查员由工会小组民主推选产生,在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任期与工会小组长同。检查员的职责; 组织本组职工学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协助班组长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经常检查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尘防毒设施的状况,发生伤亡或中毒事故,立即报告,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组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等。检查员的权利有: 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生产设备、作业环境存在明显属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会造成国家财产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因进行正常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