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场所卫生与工作安全总章程
1982年10月 12日由澳门总督高斯达签署颁行,全文为10章152条。旨在预防工业职业意外因素,及早堵塞可能导致成灾害的漏洞。章程规定雇主与员工的义务,对工业场所的设备,包括楼宇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具体涉及工业场所的高度及其面积与容积; 墙壁、廊路、通道、出口与楼面的使用,洞穴、垂直通道,楼面的质素、楼宇及廊路用地、地下、照明、通风、气温与温度、噪音的防护,室外工作条件,非离子化及离子化辐射的防护,火险或火警时的防护,避雷条件,危险及引致不适的物质存储的管理等。对工作人员健康的保护,涉及卫生措施,供水、工作地点的清洁,残余物的清除,衣物间的条件,个人保护装备,以至指示牌及其标准化,危险性或引起不适的工作,未成年者及孕妇的保护等,都一一加以规定。该章程的出台,标志着澳门工业卫生与工业安全的管理已步入现代化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