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省刑房元丰尚书省十房之一,为本省常设办事部门。掌刑部、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所上有关刑狱、盗贼之事:诸如捕盗、昭雪冤狱、因罪免官人重新录用、流外、配隶,门关、御道、桥梁、渡口的查禁,验尸、申明赏罚条法等等(《宋会要·职官》4之5引《崇宁格》)。
简称❶判尚书都省。《宋史·刘筠传》:“进翰林学士承旨兼龙图阁直学士、同修国史、判尚书都省。”《宋会要·职官》4之1《尚书省》:“仁宗天圣五年六月,权判尚书都省刘筠。” ❷判都省。寇准《判都省怀感》:“昔为学士掌三铨,屈指年光三十年。”(转引自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宋诗样稿》页16)。《宋史·薛映传》:“迁尚书工部侍郎、集贤院学士、判尚书都省……顷之,纠察在京刑狱,再判都省。” ❸权判都省。《宋会要·职官》4之6《尚书省》:“元丰二年四月十八日,枢密直学士、尚书右司郎中、知通进银台司陈襄兼权判都省。”
别名❶元宰。《宋宰辅》卷12,宣和元年正月丁巳:“(余)深拜太宰制曰:‘叙登元宰,亮翼众功。’” ❷冢宰。《宋宰辅》卷12,宣和六年九月乙亥:“时中太宰制曰:‘眷是中台之政,揆于冢宰之崇。’”详参“尚书省左仆射”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