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总协定承担义务的解除关贸总协定第23条规定,当一缔约国根据总协定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有关的缔约国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如在合理期间内不能得到满意解决,可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全体缔约国可授权这一缔约国对有关的缔约国暂停实施它所承担的关税减让或其它义务。第25条第5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缔约国全体半数以上的多数票通过,可以解除某缔约国对总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可以利用这些解除对总协定承担义务的条款。如果某缔约国的行为致使我国在总协定享受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便可解除对该缔约国承担的义务;如果我国国际收支出现逆差,则可征收除关税以外的进口附加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