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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jiātíng liánchǎn chéngbāo zérènzhì

指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一定数量的土地、山林等,实行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例如:“我国农村的改革是从生产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的;我们的工厂改革是从扩大企业自主权起步的。”(《文汇报》1988.2.7)“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绝大多数地区温饱问题得到解决。”(《经济日报》1989.9.16)
又称“联产承包制、家庭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制、联产承包责任制”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jiā tíng lián chǎn chéng bāo zé rèn zhìсистéма отвéтственности семéйного подряд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jiātíng liánchǎn chéngbāo zérènzhì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 中央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明确了~的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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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具体形式有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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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业生产中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计酬的生产管理方法和劳动组织形式。其持点是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把农民的劳动成果和报酬密切结合起来。它采取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两种形式。包产到户一般是以家庭承包户为单位而集体承包一定的生产任务,家庭从集体获得一定时期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经营权、使用权、劳动成果中包产的部分上交集体,由集体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或部分留给承包户。包干到户也是以家庭为承包单位,家庭向集体承担一定的劳动数额,如修水渠等公益事业。劳动成果在完成国家征购,税收任务,上交集体提留的公共积累和其它费用以后,剩余部分全归承包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本生产资料仍属集体所有,生产受国家计划的引导和制约,同时又以利益机制调动了广大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使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合二为一,避免了劳动者之间的扯皮、依赖、分配不公的现象。劳动付出与劳动所得直接挂钩,使家庭成为一个富有活力的生产基元,从而解决了我国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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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system of family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linked with production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的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生产任务,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度。这是农民群众通过长期实践找到的一种新的经营管理形式。包括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具体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常指包干到户责任制。其基本特点是:以承包为纽带,把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联结在一起,两者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互相补充,互相促进;把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与各自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把经济利益与经营风险联系起来;从而使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有力地推动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基本做法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把耕地承包到户,把牲畜、农具固定到户使用,实行分户承包、分户经营、按户核算。这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自1978年实行以来,逐步在全国得到普遍推广。目前,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占总村数的98.2%,承包经营农户占总农户数的96.3%,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98.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较之农村原来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管理方式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明确划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弊端,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改革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亦称“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般做法是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我国农村自1978年以来实行的联产到人、联产到户、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统称。它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一种合作经济的新形式。到1984年底,我国农村全部生产队都已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农户家庭或生产小组为承包单位,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承包经营。公有的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草原、水面、工程设施等和劳动者直接结合,所有权归集体,承包者享有实际占有权和使用权。(2) 统分结合。分散经营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组织农业生产。(3) 联产计酬。劳动成果的分配与各自的责、权、利相结合。从承包单位看,分为农户(或个人)承包和小组集体承包;从劳动成果的分配方法看,分为包产制和包干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推动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方式的历史性变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即生产任务承担者对其生产成果负责并按产量或产值计算劳动报酬。主要包括:(1) 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以作业组或专业组为单位集体承包某项生产任务,按其所获产量(或产值)的多少计算每个成员的报酬。(2)统一经营、联产到户(劳)。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下,以专业户 (农户) 或劳动力为承包对象,根据完成的最终产品计算劳动报酬。(3)包产到户。以农户为承包对象。实行包工、包产、包费用,即根据签订的包产合同,在限定的生产费用范围内,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如超过规定的产量指标,按照适当的比例作为奖励。(4) 包干到户。以农户为承包对象,由其自行安排生产和自主经营,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集体提留外,完全归承包的农户所有。1998年已发展为家庭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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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The Household Contract System of Responsibility Linked to Production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的,由农民家庭承包耕地进行生产,并对生产成果负责按最终的产量(或产值) 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它使原来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过分集中、统得过死的经营管理体制,改变为“统分结合、家庭经营为基础” 的经营管理体制。其特点是: (1) 农户通过经济合同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借此完成农业生产任务,最终获得农产品; (2)农民的劳动报酬扣除国家的税收、定购任务和集体提留外,其余农产品均归农户所有,生产成果的好坏与农户的经济利益直接相联系。
1. 发展沿革 中国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生产责任制,经历了一个由不联产到联产,由集体联产承包到家庭联产承包的发展过程。
不联系产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不能很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植物和动物,有生物生长发育的规律,动植物的自然生产过程是个持续的生长发育过程,而农业生产的劳动时间和动植物的生长发育时间是不一致的。农业生产没有中间产品,只有生产过程完结才能形成最终产品。实行不联产责任制,生产者只对某项作业或某一阶段的作业负责,并不对最终生产成果负责,其报酬只是按劳动时间或完成的作业量来领取,与生产的最终成果 (产量或产值) 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往往会出现只追求作业数量,而不顾作业质量的现象发生,不利于调动农民夺取农业增产的积极性。于是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从生产实践中创造出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始于50年代中期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由高级社向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 制。即高级社把土地、劳力、耕畜和农具固定到生产队使用,生产队向农业社承包投劳 (工分)、投资 (成本) 和作物产量或产值。如实际产量超过承包产量或产值,则按规定进行奖励; 如没有完成承包产量或产值,则扣减劳动工分。这样把经济利益同劳动的最终成果直接联系起来,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三包一奖” 制的实行,提高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人民公社初期,“三包一奖” 责任制一度被废除,实行由公社一级为基本核算单位,从而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自1961年起,人民公社实行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的经营体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生产队实行“四小管理” 责任制,即实行“小段计划、小段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 生产责任制,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改善了农村生产关系,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在文化革命时期,人民公社生产队普遍实行了 “五定一奖、联产计酬到组”责任制,即生产队把全队劳动力合理搭配,分成若干作业组,将粮、棉、油等各种作物分别“定面积、定人员、定任务 (即定产量)、定成本、定报酬”超产奖励到组。这种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0年间粮食增长速度年均高达5%以上。在此期间 “五定一奖” 责任制由联产到组发展到联产到户、责任到人。
1978年以后,联产承包责任制无论在形式上或内容上都有了进一步发展,由联产承包到组责任制,发展到 “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最后,各地农村普遍推行了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为主体形式。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是在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下,以农户为单位,按每户人口、劳力的多少承包耕地和作物产量,包产数以内的农产品交生产队按规定评工计分,参加生产队统一分配,超出包产数以外的农产品收益归农户所得。由于“包产到户” 仍然是生产队统一分配,与分户经营存在着矛盾,且做法较为繁琐,农民不易掌握。于是“包产到户” 演变为 “包干到户”。
“包干到户” 是生产队把耕地按农户的人口、劳力承包到户,把每户应完成的农业税和出售给国家的农产品品种、数量,以及每户应上交给集体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等落实到户。农户的产品收益,除了完成上述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外,剩余部分全部归农户所得。这种形式比包产到户责任制利益更加直接、明确,方法更加简便,易于掌握,受到农民欢迎。这就是农民所说的 “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这就是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1980年开始在中国农村出现,迅速发展,至1983年底,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97%。
2. 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越性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发挥了家庭小规模灵活经营的长处,克服了原有人民公社经营管理过分集中、统的过死,产生“平均主义”倾向的弊端。这种农户分散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形式,既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家庭分散经营的积极性,适合当前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1980~1984年间,粮食产量年均增长速度达5.1%,略低于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时期 (1962~1979年) 的5.9%的增长速度。而年均粮食产量绝对增长量达173.5亿公斤,超过了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时期年增长95.6亿公斤的水平。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时的家庭分户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经营层次,与私有制的个体小农经济有本质的不同: (1)这种家庭经营是建立在土地、水利设施等基本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2) 国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户签订经济合同,对农民家庭经营实行计划指导; (3)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家庭经营提供统一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为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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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指以家庭为承包单位进行经营,联系产量计算报酬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包括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在内的“双包”责任制。这种责任制中的家庭,是建立在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上的新型家庭,是集体经营的一个层次。包产到户,即以社员户为单位向基本核算单位承包一定生产任务的一种经营方式。生产队根据各社员户的人口和劳力,把土地承包到户经营,并确定标准产量、费用,生产由各户自行安排。种植业的承包,需把一定的土地、耕畜和农具等生产资料固定给社员户使用。包产部分由生产队统一核算,按所包工分进行分配,超产部分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奖励归承包户。如果减产,减产部分由农户赔偿。这种形式把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与劳动成果以及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并使社员拥有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因而加强了社员的生产责任心。但这种办法比较繁琐,统一分配部分的有“大锅饭”的性质。包干到户,也是以社员户为承包单位,在分配上,是按农户同生产队签订的合同的规定,完成国家征购农副产品任务,上交集体积累、各种提留及折旧金后,其余劳动成果全部归己。生产队不再按工分统一分配。这样,把经济责任、经济权力、经济利益结合得更紧密,方法简便。这两种形式的特点是把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以分散经营为主,统分结合,实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有一个曲折发展过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草案提出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1979年9月召开的四中全会上正式通过,《决定》指出,各级行政机关的意见,“除有法律规定者外,不得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社、队执行,应该允许他们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因时因地制宜,保障他们在这方面的自主权,发挥他们的主动性”。随后,农民群众突破了人民公社原有一些管理制度,逐步创造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办法。对这种形式,当时党内外不少人担心这样会不会离开社会主义。中央在1979年9月下发的文件中,只肯定因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实行包产到户,一般并不加以提倡。这虽然对包产到户的范围划得比较小,但毕竟是多年来第一次允许包产到户存在。1980年5月,邓小平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中说:“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他指出,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是不必要的。9月,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指出:“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还指出,对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3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明确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93%,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包干到户。它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这种责任制在推行过程中,有些社队没有坚持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有的对保护集体财产和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注意不够;土地分割过于零散,不利于使用机器和进行灌溉。中央发现这些问题后,指示各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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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jia ting lian chan cheng bao ze ren zhi

contracted responsibility system based on the household with remuneration or income linked to output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with remuneration (or income) linked to out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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