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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基层人民检察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基层人民检察院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中的一级组织,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之一,主要包括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和权限,行使各项检察权: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基层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检察机关之一。设置于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设有刑事、法纪、经济、监所等检察业务机构,并设有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他组成人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所辖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地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其派出机构,其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基层人民检察院

县一级的法律监督机关。1951年,四川在简阳、乐山、江津等81个县成立人民检察署。1955年改名为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 期间均被取消。1978年重建县 (市)、区人民检察院211个。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分为三大监督、六大检察,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贪污贿赂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至1995年底,全省共有基层人民检察院23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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