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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基层人民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设立在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一级审判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在辖区内可以设立若干法庭。其职责有:
❶审判除法律、法令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一切案件;
❷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❸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庭,并设立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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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行政区划设置在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市辖区的审判机关。负责审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在它认为它所受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除审判案件外,还负责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它的派出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逾期不上诉或不抗诉的,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1)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逾期不提出的,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参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一级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庭,并设有审判委员会。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可设若干人民法庭。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职责: (1)审判除法律、法令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一审案件;(2)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其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

县一级的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各法院名称是在人民法院前冠以县、市、区名。院址分别在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四川一些县设置县人民法院或县司法科。195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公布后,司法科改名为人民法院,未建法院的县、市、区逐步建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办理相关案件。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职权是审理法律规定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至1995年底,全省有基层人民法院216个。

基层人民法院

天津市有18个区、县,各区、县均设有人民法院。这18个区、县法院是:和平区人民法院、河西区人民法院、河东区人民法院、河北区人民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南开区人民法院、塘沽区人民法院、汉沽区人民法院、大港区人民法院、东丽区人民法院、津南区人民法院、西青区人民法院、北辰区人民法院、静海县人民法院、武清县人民法院、宝坻县人民法院、蓟县人民法院、宁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各区、县人民法院均设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庭、分别负责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为了便利人民群众就近进行诉讼,各区、县人民法院在各街,乡(镇)设有若干人民法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是各区、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武器,及时正确地审判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各类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在县(市、区)设立的审判机关。1951年由司法科改称人民法院。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改称基层人民法院。最多时全省设有154个。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必要时可以设副庭长。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任免。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它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法律规定,绝大部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还负责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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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地方人民法院之一。它包括县、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民事、刑事的第一审案件;在它认为所受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办理下列事项:(1)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3)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可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在上诉期内不上诉或不抗诉,便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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