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诸仓丐取法
宋代制定的惩治仓官监守自盗的专门法律。《宋史·刑法志一》: “凡在京班直诸军请粮,斗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仓吏自以在官无禄,恣为侵渔。神宗谓非所以爱养将士之意,于是诏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而中书请主典役人,岁增禄至18 900余缗。凡丐取不满百钱,徒1年,每百钱则加1等; 千钱流2 000里,每千钱则加1等,罪止流3 000里。其行货及过致者,减首罪2等。徒者皆配500里,其赏100千;流者皆配1 000里,赏200千; 满10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赏300千,自首则除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