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窑制度
由官府经营烧造御用和官用瓷器的陶灶。与民窑对称。官设陶灶烧瓷始于宋代。在徽宗年间(1101—1125),汴京设窑烧造瓷器,名曰官窑。其所产瓷器, 亦称为官窑。官窑为宋代五大名窑之一。明建文四年(1402)设御器厂于景德镇珠山, 专造御用瓷器。其产品名曰 “官窑”。清承明制, 于顺治十一年(1654)亦在珠山建厂, 周围约三里许。内设官署、督工亭、狱房( 后废)、制陶工作坊、窑场、柴房、窑役歇房等管理、生产、住居场所。明、清两代的官窑制度大致相同, 督陶官为监督制陶的最高长官, 下设总管及其他行政人员、夫役等。生产方面设有23个作坊。每个作坊和窑场有各种专门工匠如风火窑匠、色窑匠等。器成之后, 每岁照限解运。明代督陶官多用宦官; 清代由工部或内务府选员充任, 后由九江关使兼任。明代官窑的工匠主要来自匠户, 即来自徭役制; 清代废除匠籍, 官窑的工匠来自雇募。明代官窑经营渐趋腐败,自嘉靖(1522—1566)以后, 御器厂多散搭民窑烧造。到清代, 这种官搭民烧制度成为烧造御器的主要方式。参见“官搭民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