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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孔渊之议斥母致死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孔渊之议斥母致死案

孔渊之议斥母致死案

刘宋孝武帝大明(公元457—464年)年间,孔渊之任尚书礼部郎。安陆郡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子吴氏共同斥骂母亲黄氏,咒她快死。黄氏忿恨上吊自杀。案发后,恰逢大赦。刘宋法律规定:“儿子杀害、殴伤父母的,遇赦仍要处以枭首之刑,斥骂父母的,遇赦仍要处以弃市之刑。妻子谋杀丈夫的父母,也处以弃市之刑,遇大赦免刑补兵。”张江陵斥骂母亲,母亲因而自杀,情节比打伤母亲要严重。如果同于杀害父母之罪,则似乎过重,处以打伤和斥骂父母之罪,又似乎过轻。法律规定只有殴打母亲遇赦仍处以枭首的条文,没有斥骂母亲致死遇赦应处何罪的条文,孔渊之评议说:“杀伤诅咒父母,为法律所不容,斥骂母亲致死,没有可以宽恕的道理。张江陵虽然遇到恩赦,仍当处以枭首之刑。妇人本以义合,恩爱不同于血属。黄氏所恨的,本意并不在吴氏,赦免吴氏的死罪,处以补兵,符合正法。”诏命按孔渊之的议论处理,吴氏免处弃市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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