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性规范又称“委托性规范”。规定某种行为规则的内容须由指定的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特点是规范中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指出应由某一机关加以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委任性规范又称“委托性规范”。规定某种行为规则的内容须由指定的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特点是规范中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指出应由某一机关加以具体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委任性规范又称“非确定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定由某一机关来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如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本法的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委任性规范规定某种行为规则的内容,须由指定的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其特点是不直接规定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应由某一机关加以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