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妨害邮电通讯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妨害邮电通讯罪又称“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私,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中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邮电通讯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2) 犯罪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邮电工作人员是指邮电事业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邮电工作的邮电代办人员和乡邮员。(3)主观方面是故意。(4) 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私拆”是指未经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擅自开拆他人的邮件、电报的行为;“隐匿”是指将他人投寄的邮件、电报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毁弃”是指将他人投寄的邮件、电报撕毁、湮灭或毁弃,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只要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妨害邮电通讯罪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私自开拆,指未经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委托,违反法律规定,将他人邮件、电报擅自拆阅。隐匿,指非法截留或藏匿他人投寄的邮件、电报,故意不将其送交收件人。毁弃,指将他人投寄的邮件、电报给予撕毁、湮灭或抛弃,使收件人根本不能查收。应将隐匿与暂时积压、毁弃与不慎丢失相区别。 妨害邮电通讯罪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是渎职罪之一。邮件包括各种函件、印刷品,各种包裹、各种汇票等。如因过失遗失邮件、电报,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按玩忽职守罪处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以贪污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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