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令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的宣布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的犯罪或一般的犯罪普遍赦免的命令。大赦令发布之后,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人,不再认为是罪犯,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赦令多在国家喜庆或国家大典时颁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发布大赦令。 大赦令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特定犯罪或一般犯罪予以赦免而发布的赦免令。 《大赦令》Amnesty Act1849年2月1日颁布的针对1837年~1838年暴动参与者的赦免令。源于1838年对次要参与者的一道有条件赦免令。1843年,总督与殖民地当局宣布特赦流亡在外并申请赦免的暴动者。1844年初,58名流亡的暴动者获得赦免并于1845年1月返回加拿大,1839年起流亡法国的路易-约瑟夫·帕皮诺也于同年回国。4年后,大赦令颁布,至此,唯一未能在1843年获得特赦的暴动者威廉·莱昂·麦肯齐也得以返回加拿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