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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法典。牛弘等奉敕據《開皇律》修訂。大業三年(607年)四月頒行。有《名例 》、《衛宫》、《違制》、《請求》、《户》、《婚》、《擅興》、《告劾》、《賊》、《盗》、《鬭》、《捕亡》、《倉庫》、《牧》、《關市》、《雜》、《詐僞》、《斷獄》計十八篇,共五百條。該律刑罰輕於《開皇律》。《隋書·刑法志》:“其(《大業律》)五刑之内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决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另删“十惡”名目及其中條款。參閲《隋書·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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