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入提取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一项经营权利。企业有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的权利。出口产品、技术、劳务等创汇的企业,可根据创汇额获得外汇提成。国务院1985年批转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出口外汇留成办法》等文件,对出口商品所得外汇收入的留成比例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企业对留成的外汇收入,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使用。使用范围为: 用于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引进必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零部件、材料、测试仪器、技术专利和书刊资料等; 用于支付出国考察、推销、样品进口、广告宣传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