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各国立法均规定,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人只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人,通常包括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配偶、兄弟姊妹等。法国、比利时等以12亲等为限;意大利、葡萄牙等以10亲等为限;日本、西班牙等国以6亲等为限。绝大多数国家设立了代位继承,即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继承人的一定亲属代替该继承人继承遗产。其中,多数国家只承认直系血亲卑亲属有代位继承权,代位人的代数或受限制,或无限制;少数国家如法国、保加利亚等则允许兄弟姊妹的直系血亲有代位继承权。法定继承人有一定的继承顺序,依次继承。顺序有多有少,多则五个,少则二个,各国规定不一。通常把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独联体各国和东欧国家把父母列为第一顺序;日本把父母列入第二顺序;而法国则把父母列入第三顺序;对于配偶,英国把其列为第一顺序;法国、德国、保加利亚等国则不把配偶列入某一个顺序,而是与任何一个顺序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