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起,安徽省开始进行复员安置工作。到1952年,全省共接收复员军人60765人,其中86%安置在农村。14%安置在城镇。在城镇安置中:从事手工业生产占2.5%,做工2%,机关、厂矿8%,工商业1.2%,读书0.3%。确定在城镇安置的条件为:1.入伍前系城镇居民;2.入伍前系国家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工作人员;3.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工作能力;4.家居农村,但有一定技术特长的专业技术人员;5.在部队担任干部职务;6.复员荣誉军人中能坚持工作者;7.军龄在10年以上,本人确实无家可归或坚决不愿回乡者。安置途径:1.商请各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优先录用;2. 回原单位复职、复工、复学;3. 介绍到新建、扩建的厂矿、铁路、公路、农场、合作社;4. 自愿组合从事各种小型生产的,采取自办公助形式,并予以必要的扶持和指导。1953年到1957年,又有大批退役军人复员。到1958年,志愿兵复员安置基本结束。全省共接收复员军人224344人,其中88.5%安置在农村,11.5%安置在城镇。近年来,安徽各级政府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拿出1700万元,三次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1990年,复员军人补助总金额达3248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