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编纂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用法典形式加以制订使之条文化、系统化的活动。编纂的目的在于消除国际习惯法缺乏精确性的缺点。分非官方编纂和官方编纂两种,前者指个人的或非官方学术团体的编纂;后者指政府间的编纂,其方式是缔结对缔约各国均有拘束力的一般性国际公约。通常所说的国际法编纂是指后者。编纂的对象就狭义而言是现有国际法规则,就广义而言也包括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18世纪以来,英国法学家边沁开始提倡国际法编纂,19世纪初出现官方编纂。1930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法编纂会议,但会议仅就国籍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果。二战后,依《联合国宪章》关于大会应发动研究并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之规定,1947年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参见)。在联合国大会及各国外交会议上,已就不少有关项目进行了编纂,制订了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如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