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
根据国家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由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分配、核批给银行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供集体消费的非生产性商品的支出指标。包括全部购买力指标和专项控制商品指标。
在中国,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用于购买公用消费品(非生产用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国家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从严控制的政策,实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办法。即,对于县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上级机关分配指标,按计划管理,实行直接控制。对于县以下的单位,包括职工在200人以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由上级机关提出压缩要求,自行安排落实,实行间接控制。国家还对社会集团购买的公用消费品,规定了专项控制商品目录(目前有32种专项控制商品),不论实行直接控制还是间接控制,凡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都必须报经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直接控制单位必须在核批的专项控制商品指标内申报),到指定的商店购买。银行是重要的社会集团单位,实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直接控制办法,由上级机关分配指标,按计划管理。
银行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由当地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按年分配核批,购买专项控制商品,也须报经当地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