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参政法英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英国改革选举制度的法律。19世纪末在西欧、北美都发动争取妇女参政的运动,首要的目标就是争取选举权。这一运动促使英国于1918年颁布了国会参政法,其中规定:妇女年满30岁,本人拥有每年收入价值在五英磅以上的土地或住所的妇女,或其丈夫享有这种资格的妇女,都享有选举权;降低男子选举资格的年龄限制,凡年满21岁的男子,具有固定住所或营业所资格者,均享有选举权;规定了国会候选人的保证金制度,凡登记为候选人者必须交纳150英磅的保证金,如果候选人所得选票少于本选区选票款的八分之一,则保证金要被没收,这对无产者充当候选人无疑是一种限制。1928年英国又颁布了改革选举制度的法律。其中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取消了对妇女年龄的特殊限制。不论成年男女具有规定之住所或营业所有都享有选举权。 国民参政法英国的宪法性文件。包括1918年和1928年颁布的《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主要内容是改革选举制度。1918年2月6日颁布的《国民参政法》主要规定: (1)城市和乡村统一行使选举权。(2)凡年满21岁、具有一定的住所(6个月) 或营业所的男性公民均享有选举权。(3) 有产者和大学生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两个投票权。(4)候选人均需交纳保证金,等等。1928年7月2日颁布的《国民参政法》主要扩大了妇女选举权,取消了对妇女年龄的特殊限制,实行男女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