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
1949年4月1日至20日,国共两党在北平就和平问题举行谈判。4月15日,中共代表团将“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 提交南京政府代表团,并指出4月20日为最后签字日期,逾期不签字,将表示谈判破裂。协定共8条24款,是以中共的八项条件为基础而商定的。(1) 南京国民政府确认其发动及执行内战的责任;(2) 废除1946年11月伪国大制定的宪法;(3) 废除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法统;(4) 一切武装力量应按照民主的原则改编为人民解放军; (5) 将官僚资本企业及财产收归国有; (6) 有步骤地实行土地改革,一般先实行减租减息,后实行分配土地;(7) 南京国民政府订立的外交条约、协定等,由“民主政府” 分别视情形予以废除,或修改,或重订;(8) 除规定须接收南京国民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外,参加新的政协会议及联合政府的成分,可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爱国分子或代表。国民党政府代表团立即派遣代表回南京请示。4月20日,国民政府正式决定拒绝在协定上签字,宣告了国民党反动派 “和平谈判” 阴谋的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