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农村经济
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宁夏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1)在所有制方面搞单一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把农民的自留地、自留树等收归集体所有,把农民的家庭副业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取缔对搞活农村经济有十分重要作用的农贸市场;
(2)片面执行“以粮为纲”,严重影响了多种经营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造成了农业生产的高投入,低产出,经济效益很低,出现了不少“高产穷队”。自70年代开始,宁夏由过去的粮食调出地区变为调入地区,肉、蛋、奶等副食供应全面紧张,农业生产已成为国民经济中最为突出的薄弱环节。
(3)在分配方面,推行平均主义,批判行之有效的评工记分,代之为大寨式的评“政治分”。在实物分配上普遍实行“人七劳三”的分配比例,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左”倾错误的影响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使宁夏农村经济受到了很大损失。但是,由于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左”倾错误的抵制,农村经济还是缓慢地向前发展的。这期间,经历了1966—1968年的严重破坏,1969—1974年的逐步恢复,1975年整顿中的显著发展,1976年因严重自然灾害,生产显著下降。到1976年,农业总产值仅为37 330万元 (按1970年不变价格),粮食总产7.56亿公斤,按人口平均农业总产值110.5元,相当于1965年的水平(106.5元);人均占有粮食224公斤(1965年为367公斤),占有油料6.5公斤(1965年为13. 5公斤),均低于1965年的水平。“文化大革命”10年,农民生活水平明显降低,1965年农村社员人均收入69.3元,1976年仅为42.9元;社员人均分配粮食1965年为207公斤,1976年下降到115公斤。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自治区强调尊重生产队的经营自主权,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注意调整了农村的产业结构,落实农业生产的关键措施,推动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业总产值1977年和1978年分别达到5.79亿元和6.4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5.7%和12.1%。但是农村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在指导农村经济工作方面仍沿用“左”的一套,继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靠行政命令指挥农村经济工作,束缚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仍然很低。1978年自治区粮食总产只有11.7亿公斤。农村社员人均收入75.1元,人均粮食203公斤,均未达到“文化大革命”前1965年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