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公文制度
唐代国家以皇帝名义下达的命令,及下级向上级呈报官文的制度。《新唐书·百官志一》: “凡上之逮下,其制有6:一曰制。二曰敕,三曰册,天子用之; 四曰令,皇太子用之; 五曰教,亲王、公主用之;六曰符,省下州,州下县,县下于乡。下之达上,其制有6: 一曰表, 二曰状, 三曰, 四曰启, 五曰辞,六曰牒。诸司相质,其制有3: 一曰关,二曰刺,三曰移。凡授内外百司之事,皆其发曰为程,一曰受,二曰报。诸州计奏达京师,以事大小为之节。凡符、移、关、牒,必遣于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决者,皆上尚书省。凡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以岁终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