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不容诛
诛:杀死,判处死刑。 处死都不足以抵偿他所犯的罪恶。形容罪大恶极,死有余辜。语本《孟子·离娄上》“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 《后汉书·孔融传》:“虽昏僭恶极,罪不容诛,至于国体,宜且讳之。”《三国演义》第五十八回:“欺君罔上,罪不容诛。”(罔:欺骗。)《李自成》第一卷第九章:“你身入贼伙,罪不容诛。” 也作❶ 【罪不胜诛】。 明·沈德符《野获编·鼎甲同为庶常》:“以上各家记述中者,什仅得一二。修史之卤莽,罪不胜诛矣。” ❷ 【罪不容死】。 《平鬼传》第一回:“倘有恶贯满盈,罪不容死的,生擒前来,再以阴间刑法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