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清末仿外国议会制度,各省设谘议局,置议员参与省政,议员采用选举办法产生。《清史稿·选举志》: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议员之选任,用复选举法。复选之别于单选者,单选经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复选则先由选举人选出若干选举议员人,更令选举议员人投票选出议员是也。谘议局议员定额,因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参酌各省取进学额及漕粮多寡以定准则。奉天50名,吉林30名,黑龙江30名,顺直140名,江宁55名,江苏66名,安徽83名,江西97名,浙江114名,福建72名,湖北80名,湖南82名,山东100名,河南96名,山西86名,陕西63名,甘肃43名,新疆30名,四川105名,广东91名,广西57名,云南68名,贵州39名。京旗及各省驻防以所驻地方为本籍。但旗制未改以前,京旗得于顺直议员定额外暂设专额10名; 各省驻防得于该省议员定额外,每省暂设专额1名至3名。选举权之规定,用限制选举法。凡属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 一、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者: 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 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 五、在本省地方有5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 凡非本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十年以上,有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之规定及其限制: 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之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 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三、营业不正者; 四、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 五、吸食鸦片者; 六、有心疾者; 七、身家不清白者; 八、不识文义者。其有所处地位不适于选举议员及被选举为议员者: 一、本省官吏或幕友; 二、军人;三、巡警官、吏; 四、僧、道及宗教师; 五、学堂肆业生; 均停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其现充小学教员者停其被选举权。” ☚ 各学科目 公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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