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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证券承销商设置管理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证券承销商设置管理办法

台湾证券承销商设置管理办法

1986年5月公布。共19条。该办法系财政部证管会(证券管理委员会),为特许及管理证券承销商而制订,主要内容有:证券承销商的业务范围为承销“政府”债券,经“政府”核准的其他有价证券,及依证券交易法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并可兼营经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证券业务或与之有关的业务;证券承销商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四千万元,金融机构兼营证券承销商者至少应指拨同数额之营运资金;经营证券承销商应经证券管理委员会的特许并发给证券商营业特许证后,才能营业;证券承销商于设立登记后应按其实收资本额或指拨之营运资金提存百分之十为营业保证金;证券承销商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四倍,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金融机构兼营的应依银行法规定办理;证券承销商应设置适当的营业处所,及必要设备,并聘用专任的业务人员;证券承销商的董事、监察人、经理或其他职员,在承销证券期间内,不得用任何名义,购买该证券承销商所代销或包销的证券,证券承销商包销股票的,其包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包销时其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后余额的十五倍,共同承销的,每一证券承销商包销总额不得超过依前项规定倍数分别计算的金额;证券承销商营业特许证的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证券管理委员会申请变更登记;证券承销时应由证券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合同;共同承销的证券承销商,包括主办证券承销商及协办证券承销商不得超过五家,但承销金额巨大需增加承销商家数报经证券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不限。共同承销,应在承销合同中记明共同承销的比例及连带责任内容;承销合同应记明包销或代销有价证券的销售价格及其计算的依据;承销证券的销售价财务性资料、计算依据、会计师对财务性资料的查核签证意见、专家意见、证券承销商与发行人及董事、监察人、经理相互间兼职与投资关系,及其他非财务性的有关材料,均详细记载于公开说明书;股票的承销应符合下列规定:包销的应于承销合同中订明销售方法及每一申购单位的股数,代销的应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申购单位以一千股为原则,并可经证券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增加,但每一申购单位最高不得超过五万股;公司债券或有价证券的承销,应于承销商营业处所或其分销处所销售;证券承销商应于承销开始三日前进行承销证券公告,登载于当地日报,公告事项包括订定承销证券销售价格的财务性资料、会计师对财务性资料的审核签证意见、专家意见、公开说明书的取阅地点及办法;证券承销商包销报酬或代销的手续费,由承销商与发行人议定,但包销的报酬最高不得超过包销有价证券总金额的百分之五,代销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违反该实施办法的,依证券交易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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