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继承法古代罗马时期继承法律制度的总称。罗马继承法的产生、发生和完善可分为三个时期: (1) 市民法时期。为早期的罗马继承法律制度。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主要指概括继承,以法定继承方式为主。它是早期罗马家庭奴隶制经济的产物。(2) 万民法时期。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主要指共和国时期以后通过裁判官的创制而逐步形成确立的继承制度,主要适用家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方式,又称“遗产占有继承”。(3)统一法时期。这一时期市民法和万民法合二为一。继承制度得到了完善,并基本上发展成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较全面地确立了继承权的享有,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分割,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继承权受侵害时的诉权等内容。罗马继承法对后世各国的继承立法影响极大。近现代继承法基本上源于罗马继承法,许多制度和理论也成为近现代继承法的基本模式和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