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古代婚姻法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婚姻法规 030 古代婚姻法规古代婚姻制度的法规。奴隶制时代婚姻关系主要由礼和习惯调整。婚姻一词在嫁娶发生以后出现,始见于东汉郑玄注本《礼记·昏义》:“昏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婿曰昏,妻曰姻。”兼指结婚仪式和夫妻关系。对婚姻的性质,以夫妻为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一,确定“夫为妻纲”,突出夫权。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关系,礼法并用。战国时的《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越王勾践“令壮者无娶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汉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汉时已有“七弃”(七出)、妻私嫁或夫死未葬而嫁者毕弃市的规定。三国魏晋南北朝承汉制而有增减,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晋书·刑法志》载:“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理私约。”北魏时有“男女不以礼交皆死”的规定。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而改称户婚律。北周律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南朝诸代大体沿用晋律。这一时期盛行门阀制度,对婚姻立法影响很大。隋开皇律户婚合并为一,大业律再分户律与婚律。至唐婚姻立法臻于完备; 永徽律以《户婚》为第4篇,计46条,既有力影响以后各代婚姻立法,又波及邻国婚姻立法,远播域外。宋以户律载于《宋刑统》,又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辽金元的法律都有户婚内容。明律之户律内有婚姻门,清律因之。明代关于婚姻,已有与律并行的例,清代例的地位更重要。除律后附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古代婚姻法规详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全面,除与刑有关者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古代婚姻法规的重要特点。总括古代婚姻法规有以下主要制度: ☚ 古代家庭法规 备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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