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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

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规。1938年5月15日公布并施行,共15条。为加强对军队的控制,强化地方行政长官维持地方治安的职能,国民党政府于抗战初期颁行此办法。规定:凡依法令应归军法审判的案件,应由县长或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对这类军法案件,中央最高军事机关可以随时提审,或派员莅审,或移转管辖。如果在县长或地方行政长官的管辖境内,设有其他军法机关者,县长或地方行政长官同其他军法机关均可受理军法案件。但设有卫戍、警备或戒严司令部的区域凡与军事或治安有关的军法案件,均须由该卫戍的、警备或戒严司令部审判。县长或地方行政长官所判决的军法案件,由各省高级军事机关核转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核定,中央最高军事机关对于送核的军法案件,应为下列之处置:事实明确,罪刑允当,引律无误者,予以核准;事实明确,罪刑未当,或引律有误者,予以纠正;事实未明者,发还复审。必要时,亦可随时提审,派员莅审,或移转管辖。县长或地方行政长官办理军法案件,应受中央最高军事机关之指导。因此,最高裁判权仍在中央最高军事机关。

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

历史文件。1938年5月15日中华民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施行。共15条。其主要内容是对军法案件由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的审判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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