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9月1日起试行。全文共6章27条。主要内容有: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规定,有权参加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责任和倒闭风险。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三资企业,都可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股票的发行额,老企业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新建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股票应当记名,一般不退股。但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发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东除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外,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责任。股票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股票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为计息又分红和分红不计息两种,股份企业可自选一种。股票归持有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继承、转让、赠与、买卖,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股份企业解散或者倒闭后,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国家税收、清偿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各项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债券。是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但没有参与经营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盈利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发行债券。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债券可以转让,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个人购买债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的储蓄存款利率加30%;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债券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的存款利率高30%。债券利息按筹集资金的用途分别在成本或专项基金中列支。企业可以对本企业职工发行内部债券,专用于发展企业生产的需要。内部债券也可以转让,但是,受让人限于本企业职工。内部债券持有人调离本企业,可以提前偿还债券本息。
股票、债券的管理、发行与购买。企业股票、债券向社会发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管理和审批。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保障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股票、债券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对擅自发行的企业,有权加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筹集的资金。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应提交下列文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同意开办企业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应当交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现有企业的本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财务报表;新建股份企业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委托协议书。发行股票、债券,一律自行认购。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企业购买的,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企业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事业单位购买的,只能使用本单位按规定有权自行支配的结余资金。股票、债券可向厦门特区以外的国内各地发行。台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可按本办法认购厦门市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手续费由委托单位和承办单位商订。代理发行单位对发行企业的经营情况,不负连带责任。
股票、债券转让过户手续。股票、债券的转移、过户可由发行的企业自行办理,也可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股票、债券的买卖,均应以现货交易,禁止买空卖空,假冒伪造等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