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实害犯”和“侵害犯”的对称。法律规定不以发生某种实际危害结果,而以具有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依据行为客体遭受侵害的程度所划分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一种。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7条规定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这就是危险犯的立法例。在理论上,危险犯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两类。实践中,危险犯与实害犯往往紧密相联,危险可能是实害的前阶段,危险继续发展,就可能发生实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