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条例。2002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第52次常务会议上以国务院令344号通过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3月2日以国务院第591号令将修订后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 《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