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人条约Indian Treaties土著印第安人与外来移民团体间缔结的系列条约。外来移民集团主要指过去的英、法殖民者和现在的联邦政府。 这种条约贯穿于整个加拿大历史。 联邦政府建立前的条约 英法七年战争后,英国殖民者开始与湖区至俄亥俄峡谷地带的印第安人缔结条约。1763年的《皇家宣言》中称原法属领地收归英王乔治三世管辖,划定印第安人的“狩猎范围”,规定印第安人向外来移民出售保留区的权利,因而确立了土地割让的法律地位。 第一个印第安人条约1794年签订:多切斯特勋爵对购买土地所有权的程序作了统一规范,规定原始交易必须实行登记制度,建立档案;谈判缔约期间禁止饮酒;根据当地世俗举行严肃的购地仪式等。 19世纪30年代末期,英国皇室通过与印第安部落分别签约的方式,将加拿大北部大部分地区纳入大英帝国的版图,遏制美国的北向扩张。这些条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均规定英国获得土地,印第安人获得一次性付款,外加每年一笔补助费用。英国对印第安人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在1850年签订的条约中得到强化。当时,英国皇室代表威廉·本杰明·罗宾逊与21个印第安部落首领达成协议(史称《罗宾逊—休伦条约》或《罗宾逊—苏必利尔条约》),印第安人向女王陛下“割让、礼让、奉送”大湖北部地区约50000平方英里(129500平方千米)的土地,英方为此总共支付5100英镑的费用,外加印第安人可在割让地内渔猎的许诺。 联邦自治政府建立前的最后两个重要条约是1854年的《索金条约》和1862年的《马尼图林条约》。由于条约措辞苛刻,引起印第安人的不满。安大略省威克温米康部落的印第安人至今未同意将保留地让与政府。 建立自治领政府后的条约 联邦政府1867年建立。建国初期,由于财力匮乏,政府采取和平的外交政策,与各地印第安人进行大量谈判工作,将缔约范围由建国前的北部地区推进到加拿大西部。仅1871年~1877年间,成功地签署了7个条约。同时,美国却与印第安人处于交战状态。为此,美国政府每年的军费开支达2000万美元,远远超出加拿大政府的全年预算。加拿大政府在不花钱或少花钱的原则下,与印第安人缔结了7个条约,连同后来的4个条约,构成历史上著名的11个“代号条约”。 在与印第安人谈判时,政府完全比照罗宾逊条约行事。在1号~7号条约中,对印第安人的要求均予以满足。如在新保留地内建立土著人学堂,提供农具、种子、农畜、农业技术咨询,禁止向土著人出售烈性酒等。另外还保证土著人的渔猎权、年金、奖牌、旗帜等。最完善的是第6号条约,其中还规定了饥荒年月对印第安人的救济措施。缔约中,印第安人所关心的主要是土地割让费的数额。因此,政府总是先同对割让感兴趣的派别谈判,逐步孤立那些不愿意缔约的“保守派”。亚历山大·莫里斯主持签署的第3号条约,就是采用的这一战术。 有的印第安人与政府缔约是不得以而为之,他们对时局有清醒的认识,知道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早晚会落入外来人的手中,势不可挡,只好签约,以求得到政府的资助。有的印第安人同意缔约则完全出于自愿,这部分人都是信奉基督教的印第安部落,他们中的传教士大多是法国人和印第安人的混血后裔。 在缔结第7号条约期间,当时新组建的西北骑警起了很大作用。西北骑警赶走了危害印第安人的美国威士忌商人,在土著人中树立了政府可以信赖和依靠的良好形象,因而使7号条约顺利签署。 第8号条约1899年签订。当时在马更些峡谷发现石油,该条约就是为开发北方边界地区的资源。后来的第11号条约也是为同一目的。两个条约的本意并不在于认真履行,因而措辞欠严谨,致使马更些峡谷的德内部落许多年后还在要求政府归还土地。 第9号和第10号条约分别涉及安大略省北部地区和萨斯喀彻温省北部地区。第9号条约1905年签订,安大略省政府和联邦政府共为甲方,印第安人为乙方,这是加拿大唯一的一个有地方政府参与的印第安条约。第10号条约1906年签订,当时新设置的萨斯喀彻温省政府对自然资源尚无处理权,因而由中央政府与印第安人签订。 当代条约 1973年~1985年间,联邦政府花费1亿加元,签署了3个条约。 第一个是1975年的《詹姆斯湾协议》。为开发水电资源,政府决定在汇入詹姆斯湾东部的几条河上兴建水电站。该地区的克里人和因纽特人以土地所有权要挟政府,并在新闻界和法律界大造声势。与以前的印第安条约不同的是,该协议为克里人和因纽特人自治政府的学校、医疗、社会服务等部门的设置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是1978年签订的《魁北克东北协议》。该条约是与谢菲尔维尔地区的纳斯卡皮部落签署的,基本上是詹姆斯湾协议的补充。 第三个是1984年签订的关于政府征用波弗特海地区的协定。该地区盛产石油和天然气。政府1978与该地区部落原则上达成协议,但到1983年才订出细则。条款规定土著人对从本地开采的油气有收缴开采费的权利,并且政府免征1984年~2008年期间的所得税。 1980年宪法修订期间,为争夺土地所有权和条约赋予的权利,9个省与联邦政府发生激烈冲突。宪法修正案的第35条最终规定承认地方当局享有“现存的”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条约所赋予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