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事
官名。 金代大兴府、按察司、统军司、招讨司等皆置此官。《金史·百官三·大兴府》:“知事,正八品,掌付事勾稽省署文牍,总录诸案之事。”元代户部各库、礼部各司、兵工两部各总管府都有知事,从八品。 见《元史·百官一》。 明代通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转盐运使司、各府都有知事,为正八品、从八品、正九品不等。见《明史·职官二、四》。清代通政使司有知事,与经历分掌出纳文移。提刑按察使司的知事,掌勘察刑名。都转盐运使司、各府也都有知事。见《清史稿·职官二、三》。 宋初,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师,赐宅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 军指兵,州指民政,后来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诸府置知府事,均为地方长官。后来,成为正式官名。 民国初,改知县为“知事”,国民政府成立后,改知事为县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