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本条例由国务院于1997年3月8日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4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体制等内容。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规定了印刷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事宜等内容。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规定了承印企业与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印刷业务中的权利、义务。第四章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规定了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权限等内容。第五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规定了印刷企业在印刷有关文件、资料、图表及其他印刷品应遵循的规则。第六章罚则。规定了承印企业违反本条例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发放许可证时,不得收取除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本法的施行时期。本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巨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