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卡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卡迪qadi伊斯兰法法官。据载早在第三任哈里发欧麦尔时期就曾任命过法官,但只是个别的。到倭马亚王朝,逐渐出现了“卡迪”的官职,最初只是作为各地总督的“司法书记官”,后来形成一个执法的职业阶层,并在各地建立“沙里亚”法院即伊斯兰宗教法院。“沙里亚”法院一般由一个“卡迪”主持,由书记员等助手协助。除主要审理法律案件外,还管理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财产等法律事务,以及监督清真寺等。没有上诉审级,法官的任免之权操于行政长官之手。在审理案件时,除根据《古兰经》、“圣训”外,主要依循其所属教法学派的学说观点;但也常受到行政长官行政命令的影响。 卡迪阿拉伯文音译。旧译“哈的”、“嘎锥”、“嘎尊”、“卡孜”,意译“教法执行官”,简称“教法官”。依据伊斯兰教法受理穆斯林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的官员。除办案外,还兼管宗教基金、孤儿财产,为无依无靠的妇女草拟婚约,主持婚丧仪礼等。在多种教法学派并存的重镇中,常有各派教法官组成的法庭,分别执法。中国元代称“哈的”,有朝廷设立的管理穆斯林机构,称回回掌教哈的所。新疆地区穆斯林建国前称“卡孜”。印度、中亚一带亦用此称。 卡迪 卡迪伊斯兰教教法执行官 (简称“教法官”)。阿拉伯语音译,又译“卡孜”、“哈的”、“嘎锥”、“戛尊”等。通常从宗教学者中选拔精通教义和教律并具备公正廉洁的品德者担任。早期伊斯兰教国家各省教法官都由哈里发直接任命,后由所在国各级政府任命。除根据伊斯兰教教法进行宗教审判外,还兼管民事、刑事诉讼,管理基金及孤儿财产等。中国有些地区的清真寺亦曾设有卡迪。 ☚ 四大菩萨 卡迪林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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