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火案
金贞元三年(公元1155年),南京皇宫失火,海陵王令右司郎中梁銶,同知安武军节度事王全负责审理此案。最后判留守冯长宁、都转运使左瀛各杖一百,除名。副留守郭安国及留守判官大良顺各杖八十,削三官。火起处勾当官南京兵马都指挥使吴濬杖一百五十,除名。失火地方的押宿兵吏十三人皆斩。为此海陵王说:“我并非可惜壮丽的宫殿,而是我自即位以来,欲到河南巡省,而你们不知谨慎提防,致外来奸细,将皇宫烧毁殆尽,本欲将你们都处以死罪,因为都是旧臣,故且宽贷。押宿人按兵法应当处死,我怀疑其中有人容隐奸细,故全部处以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