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限职工病伤进行治疗的医疗时间。根据治疗病伤的临床实践,病伤人员治疗病伤自临床医疗到恢复治愈都需要一段时间,通常把这段时间称为医疗期限。医疗期限定得太短,会使一部分病伤未愈的职工怕影响工资收入、影响生活而提前上班,不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医疗期定得太长,也会导致副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中,将中国企业职工疾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以6个月内作为短期病假,给职工发病假工资;6个月以上作为长期病假,给职工发病伤救济费,与国际劳工理事会1952年6月28日在日内瓦通过的 “社会保障 (最低标准) 公约(第102号)” 中规定的 “每次疾病可限期为26周”是基本吻合的。为改革企业的劳动制度,国务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按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