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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北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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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550~577年)的法典。北齐取代东魏而建立,视东魏法典《麟趾格》为“未精”,于是花十余年时间至564年制成齐律,不仅全面总结了历代王朝的立法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1篇,置于篇首,用以确定封建刑法原则;将盗、贼律合为盗贼一篇,捕亡和断狱合为捕断一篇,又改户、厩、卫宫、毁亡为户婚、厩牧、禁卫、毁损,废去请赇、告劾、系讯、水火、关市等篇,总共12篇949条。其篇章结构为隋唐律开了先例。篇目依次是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新列“重罪十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涉及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重罪十条,置于律首,这是为发挥封建法律的威慑和镇压作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北齐律尚有“令”50卷、“权令”2卷以及临时颁布的“权格”。“权令”、“格”与“律”并行,这是个新生事物,为唐代律、令、格、式并行开了先河。北齐律从内容到形式都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新阶段,所以隋文帝取代北周建立政权以后,没有采用北周律而是采用了北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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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律  běiqílǜ

即《齊律》。

北齐律

南北朝时北齐制定的一部法典。公元550年,高洋代魏称帝,建立了北齐政权,并下令群巨议定齐律。至武成帝清河三年(公元564年),撰成《北齐律》。其篇目分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等12篇,共949篇。《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王朝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经验基础上,敢于大胆创新,校正令古所增损者:十有七八,使全律结构严谨,法令明审,科条等要,成为隋,唐等朝制律的重要依据,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占有显著的地位。该律的原文早已失传,今所知其对后也影响较大者有两点:一是设立了反违、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10条重罪,后发展为党赦所不原的“十恶”大罪;二是确立了12篇的制律结构,隋、唐、宋等朝在定律时皆沿用了这一体例。

北齐律

南北朝时北齐法令的总称。北齐初年,沿用东魏的 “麟趾格”。武成帝河清三年 (公元564年) 高睿等制定 “北齐律” 12篇。即名例、禁卫、户婚 ( 《唐六典》作 “户婚”,《隋书·刑法志》作“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亦作“盗贼”)、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949条。又撰《令》50卷,取尚书28曹为其篇名。又撰《权令》二卷,两令并行(《唐六典》卷六)。“北齐律”立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齐律”是在总结魏晋律的基础上制定的,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其基本内容为隋律所吸收。原文南宋时已佚。

北齐律

072 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主要法典。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撰成。分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12篇,949条。创立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开《隋律》“十恶”先河。北齐律制定时,既靠总结历代定律经验,又经律学家长期编纂,较为成熟,“法令明审,科条简要”。隋代修律,多采用之。《北齐律》外,北齐法规还有《北齐令》、《北齐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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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

北齐律

南北朝时北齐法律的总称。高洋在建立北齐的当年,即命群臣议制《齐律》。武成帝高湛又于河清三年 (564年),命封述、崔昂等,对《北魏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删改,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律》、《令》与 《格》,其中 《北齐律》十二篇,分别为: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北齐律》合《晋律》以来,刑名与法例二篇为刑律总则,称“名例律”,在体例上规范了古代刑律的总则部分。这一体例一直沿用到了清末。《北齐律》还首创“重罪十条”,成为后世法典“十恶”的渊源,《隋书·刑法志》称其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今人程树德在《九朝律考·北齐律考》中说: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北齐律对隋、唐立法具有显著借鉴作用,成为隋律与唐律的蓝本。

☚ 北周律   隋律 ☛

北齐律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总结前代律令的基础上编纂而成。《隋书·刑法志》称“河清三年由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共949条。并立“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史称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因而,其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为隋律所取法和吸收。

北齐律

北齐法律。天保元年(550)至河清三年(564)修定。参与者有李铉、邢劭、魏收、崔昂、封绘、王松年等,实出律学世家封述之手。有名例、禁止、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斩、毁损、厩牧、杂等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刑分死、流、刑、鞭、杖五等,死刑有轘、枭首、斩、绞四种。源自《后魏律》,有所增减,科条简要易明。下启隋、唐律。宋代时散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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