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国民党政府的特别法律。1947年7月19日公布。国民党政府为了挽救江河日下的危局和加强对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镇压,于1947年6月30日提出要“全国总动员”来“戡平”中国共产党的所谓“判乱”并于7月19日公布了此“实施纲要”,宣称全国进入“动员戡乱时期”。本纲要借口“戡乱”,加强对人民的镇压与控制,对于“规避”各种“义务”的行为,如规避征雇或妨碍征雇兵役、工役的行为,规避征购征用或妨碍征购用粮食、被服、药品、煤油等物资的行为,均“依法惩处”。对于所谓“煽动叛乱之集合及其言论行动”,也“依法惩处”。即在所谓“戡乱”的幌子下,进一步剥夺了人民的法定自由与权利。 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 “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1947年7月18日公布。共18条。规定:“ ‘戡乱’所需之兵役及其他有关人力,应积极动员,凡规避征雇及妨碍征雇等行为,应依法惩处; ‘戡乱’所需之军粮、被服、药品、油、煤、钢铁、运输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均应积极动员”。凡规避或妨碍征购用及囤积居奇者,均依法惩处。对“煽动叛乱”之集会及其言论行动,也要“依法惩处”等等。据此,国民党各级政府到处征粮、抓丁、拉夫、派款等,以及取消民主运动。 ☚ 共党处置办法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 000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