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济法制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
法制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应相应地以经济法制为中心和重点,服务于经济建设。十五大报告中提出: “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这一观点体现了经济建设中,法制所起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必将推动法制改革和完善。同时也可看出法制的进一步健全,更有利于经济建设的顺利实施。
邓小平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原则,提出: “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3页)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就明确指出: “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 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这就要求我们对经济和各种经济关系实行法律调整,不断建立和健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中的各种法律制度,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法律地位,把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变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经济法制使各种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把经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为了实现和加强经济法制,邓小平反复强调要加快经济立法,“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这就要求在总结经验认识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各种经济法规,把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律化,规范化,引导和规范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如果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出现了经济违法行为,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邓小平还特别强调经济法制建设中的责任制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他指出:“我们的企业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建立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的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今后企业的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要由本车间、工段和班组的工人选举产生。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在大会上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的批评和监督。对某些严重失职或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给予处分或撤换。”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37页)